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7
实施时间: 2005-12-27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1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民政福利工业企业享受先征后返还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对福利企业从事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不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 榕国税函[2007] 2007/6/25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 赣国税发[2005] 2006/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年审认定 深地税发[2006] 2006/11/17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审批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 2003/1/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税 榕国税函[2007] 2007/6/28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民政福利企业年度结算 榕国税函[2007] 2007/1/16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办 苏国税函[2003] 2003/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 皖地税函[2003] 2003/6/19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部分税收政策问题的批 闽国税函[2007] 200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