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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退[2000]1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26
实施时间: 2000-1-26
失效时间: 2007-7-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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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了保证出口退税及时、足额到位,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同时,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规定,现对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以及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征税机关应分别对内资出口企业、保税区出口企业、外商投资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依据企业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4类。
  (一)A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3、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税款;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二、对A类企业实行先预退税后核销的管理办法。A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帐、出口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针对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下同),根据已选定的退税管理办法按季或月填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经审核无误,主管税务机关可据此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手续。待该企业将有关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再予逐笔复审(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核销已退(免)税款。所退(免)税款在年度终了后,按出口退税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免)税款予以补缴入中央库,少退(免)税款予以补退。
  三、对B类企业实行按简化凭证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B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针对贸易型出口企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即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季)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的审批手续。
  对B类企业出口货物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实行总量控制、年终清算,如在次年清算结束时尚未核销外汇的,除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出具中、远期结汇证明的出口货物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比例从已退税款中扣回未核销外汇部分的税款。
  四、对C类企业实行单证齐全方可申报办理退税的管理办法。C类企业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等退税凭证收集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其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五、对D类企业实行严格的退税申报、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申报审批,除按C类企业办法管理外,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其退税申报资料须进行严格审核,经调查核实,在确定出口货物的货款确已直接付给销货方且退税凭证、电子信息真实、齐全、无误的基础上审批退税。
  六、申请按A类、B类或C类企业管理的,内资出口企业、保税区出口企业、外商投资出口企业须分别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见附件),经上述税务机关审核,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一步核准并分类汇总后报市局。
  七、A类企业名单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汇总报市局后统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会商外经贸部后审批下达。B类、C类、D类企业名单由市局会商市外经贸委后依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下达。
  八、出口企业的分类实行1年一审制。每个年度退税清算结束1个月内,各有关国税局应依上年出口退(免)税实际,对出口企业的分类重新进行审核、调整。对其中建议为A类企业的,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汇总核准并报市局审批后于当年6月底前上报总局审批。
  九、被确定为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有从事骗税业务的,一经发现,自动丧失A类、B类企业申报退税的优惠待遇,除立即转为D类企业管理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还要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十、出口企业一经确定为D类企业,3年内不得转定为A类、B类、C类企业。
  十一、各有关国税(分)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对明知不符合A类、B类、C类企业等级条件而有意将其确定为A类、B类、C类企业的单位,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情况如实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十二、各有关国税(分)局对出口企业2000年分类审核认定工作务必于2000年4月15日前完成,同时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予以核准、汇总后报市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国税法[2007]2号
发文部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25
实施时间:2007-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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