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收稽查与处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非正常户清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04]14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8
实施时间: 2004-4-8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基础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市2002年底前认定的非正常户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非正常户的清理工作。清理名单放在FTP/市局服务器/信息中心/非正常户清理文件夹中,下载后请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进行核对,以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二、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市局同时提供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又另行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请各单位充分利用这些信息,对原未清缴的税款和发票进行追查。各级国税机关要互通信息,通力协作,尽力提供方便,不得相互推诿。上述又另行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督促该纳税人回原国税机关办理好税款和发票的清缴及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的,经原国税机关提请可暂停发票供应。
  三、要根据这次清理名单,对原认定非正常户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并进行实地核查。对确实查无下落的纳税人,且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的,在取得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文书资料后,按《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的通知》(甬国税发[2003]111号)文件规定,对其进行非正常户税务登记注销。
  四、对通过清理,非正常户已缴清税款和发票并按规定处理的,可恢复其税务登记正常状态或按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在恢复其税务登记正常状态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
  五、这次非正常户清理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结束,各单位要把清理结果填入《非正常户清单》,并于2004年7月15日前将《非正常户清单》通过FTP报市局征管处(FTP/市局服务器/征管处/楼宏伟/非正常户清理结果文件夹)。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甬国税发[2007]104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