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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14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22
实施时间: 2004-3-22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75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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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请各地将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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