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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4]2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9
实施时间: 2004-3-9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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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的管理,现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国税机关在按月办理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要认真核实福利企业的职工总人数、残疾职工人数和出勤率等情况,确保退税正确。对年检年审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其上年及本年已退的税款。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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