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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杭国税流[2003]3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
实施时间: 2003-1-2
失效时间: 2007-7-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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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局,萧山、余杭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促进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增值税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浙国税流[2002]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的对象年审的对象是2002年底前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不包括2002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2002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和增值税税款计算缴纳情况;
  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
  3、一般纳税人会计人员的配备与财务核算情况。
  三、年审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3、从事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足180万元,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业务以及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4、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均符合要求;
  5、有固定经营场所;
  6、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并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能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附列资料,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四、年审的若干管理问题
  1、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保留问题。在一般纳税人年审过程中,对于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326号通知规定,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2、关于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的问题。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年审企业设置的帐簿及会计核算进行审核。对于一般纳税人没有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设置总帐、明细帐,没有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并进行会计核算的,应视同核算不健全,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理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审,经主管国税机关催办后,仍未参加年审的,应视同年审不合格处理。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企业(不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包括年审标准第3点),主管国税机关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关于限期整改企业的发票使用问题。根据《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限期整改期间,主管国税机关经县级以上国税局批准,可取消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停止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待纳税人达到规定的要求后,重新批准其专用发票的使用权,并恢复进项税额抵扣的资格。有关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84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办理。
  5、关于一般纳税人年审的收费标准问题。根据浙江省国税局浙国税计[2001]111号通知规定,年审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1995]402号和[1995]财综152号文规定收取,每户年审费为30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企业,凭有关证明,年审费一律免收。
  五、年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及有关资料的上报要求
  1、今年的年审工作自2月份的征期开始至5月底前结束。凡经年审合格的一般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在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粘贴一枚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从6月1日起,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管理部门应查验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的年审标识后,按规定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2、各局年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年审情况统计表及年审工作总结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工作总结要求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年审报告表》和《年审情况统计表》由市局统一印发,年审标识及《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局在1月底前可到市局领用。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二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杭国税法[2007]302号
发文部门: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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