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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17
实施时间: 2001-10-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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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清理工作。为此,省局提出以下清理的要求和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自文到之日起,各地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和纳税申报等情况,对所有防伪税控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
  1、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均需填报《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见附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该表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2、需使用百万元版以上(含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县级税务机关在汇总企业名单附审批表后,经市(地)局签署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局审批。
  3、需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企业,县级税务机关在汇总企业名单附审批表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地局审批;
  4、其它防伪税控企业一律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5、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所辖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及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审批;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含百万元版)以上的,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局审批。
  6、防伪税控企业在今年未曾开具专用发票的,县级税务机关在查实情况后,一律收缴专用发票,取消其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资格,同时要求企业每月按时抄报税款,未按时抄报税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超过三个月未抄报的,视同非正常户企业处理。
  二、对原来核准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但近两年经营活动中发票开具金额未曾达到核准最高开票限额的企业,县级税务机关通过此次清理,按以下原则适当调整企业最高开票限额。
  1、原来核准使用亿元版、千万元版需调整为使用较低版别但在百万元版(含百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报省局审批;
  2、原来核准使用百万元版以上需调整为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报市(地)局审批,同时上报省局备案;
  3、原来核准使用十万元版以上需调整为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同时分别上报省、市(地)局备案。
  4、原来核准使用万元版需调整为使用更小版别专用发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今年开具的最大金额负责调整。
  三、企业确因经营需要申请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应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填报新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原来表格将作适当修改,另行通知),不填列审批表,其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五、为尽可能减轻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程度,在清理期间,企业原来的发票领用状况暂保持不变,清理后按核准结果调整企业发票开具最高限额、领购数量等。在清理过程中,对没有虚开专用发票记录的防伪税控企业,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予以批准。如果发现有虚开专用发票犯罪活动记录的,各地要取消该防伪税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收缴其库存的专用发票和开票用的金税卡、IC卡;违反其它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税务机关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清理及开具大面额票的重新审批工作,各市(地)局于12月10日前向省局上报本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此项统计工作通过“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该软件及使用说明放在总局广域网“\\LOCAL\FANG\流转税司”目录下(IP地址130.9.1.1)或省局“\\LOCAL\流转税处\最高开票限额统计软件”目录下(IP地址80.16.16.1),请各地自行下载。
  七、为提高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此次清理工作,对防伪税控系统和稽核系统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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