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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13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8
实施时间: 2004-6-8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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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管理,切实落实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领购和使用《云南省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和《云南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通知》要求认真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二、对符合《通知》要求,但暂未取得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证委员会核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证书》(以下简称“认证书”)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先按《通知》执行,但是,正在经营的企业必须在2004年8月底以前,新开办的企业必须在开办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 “认证书”,否则,不予免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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