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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4]7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1
实施时间: 2004-4-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46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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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石油分公司)因内部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自2004年4月1日起,由云南石油分公司统一进行会计核算。为支持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国税发(2000)31号文件规定,现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纳税申报、缴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云南石油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所属的分支公司(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润滑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液化气分公司,不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化产品分公司,下同)、加油站是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属地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 2004年4月1日以后销售的应税货物,按应税销售额依1.4%的预征率按月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增值税。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云南石油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各分支公司、加油站取得的进项税额也统一在云南石油分公司申报抵扣;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所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云南石油分公司统一核算的应纳增值税中作为已缴税金进行抵减。
  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之间成品油及其他应税货物的移库不视作销售。
  三、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应在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预缴税款并填写《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应纳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表》(以下简称《传递表》样式附后),上报云南石油分公司作为计算其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传递表》须经各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才能作为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四、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按规定在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开票、报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缴销等手续。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县支公司、加油站原则上不得领购、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的领购在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办理。
  五、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月15日前,将企业当期(指当月申报的上月数据)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中的销项税额数据、认证系统中的进项税额数据导出后上传至:FTP:/省局/流转税处/中石化云南石油分支公司进、销数据。
  每月征期结束后,昆明市局重点企业管理局依据云南石油分公司的报税、认证数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所属分支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传递的报税、认证数据(从“FTP:/省局/流转税处/中石化云南石油分支公司进、销数据”下载)以及其他资料,对云南石油分公司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不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每月的征期,不再对云南石油分公司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进行“一窗式”比对。
  六、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在检查中查出应补缴增值税的销售额,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补增值税在当地征收入库,同时,云南石油分公司在计算应纳增值税时不能抵减查补的增值税税额。
  七、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支公司、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云南石油分公司须报昆明市局重点企业管理局。
  云南石油分公司新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本通知执行。
  承包、挂靠云南石油分公司或云南石油分公司参股的加油站不执行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地州市分支公司2004年3月31日前的留抵税额报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于4月20日以前汇总到云南石油分公司统一抵扣。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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