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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0]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3
实施时间: 2000-3-1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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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审核,提高征管质量,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核的对象和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下列凭证:
  1、从销售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所附的“销货清单”);
  2、由海关开具的增值税完税凭证;
  3、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的抵扣联;
  4、运费普通发票;
  5、用于抵扣的农产品普通发票;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扣税凭证。
  二、扣税凭证审核的内容
  1、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的真伪;
  2、扣税凭证各项目的填列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楚,有否涂改等不规范情况;
  3、扣税凭证(内容)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准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4、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的扣税凭证是否已附货物入库单,购进应税劳务或商业企业购进货物的扣税凭证是否已加盖“已付款印
  章”;
  5、专用发票票面内容填写是否正确,适用税率(包括税务机关代开所列的征收率)
  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及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6、专用发票是否出现超面额填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填写的销售金额是否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
  7、专用发票是否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中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是否已加盖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专用章;是否加盖“专用发票销货栏戳记”,内容是否规范完整;
  8、专用发票“金额”、“税额”栏小写合计数前是否用“¥”符号封顶,“价税合计”栏大写合计数前是否用“⊙”符号封顶;
  9、取得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有否报税务机关认证无误;
  10、普通发票和收购凭证的抵扣是否符合规定;
  11、是否属于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凭证。
  三、审核程序
  1、纳税人应将按规定装订成册、填写封面内容的扣税凭证(未经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除外)在纳税申报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一并报送国税机关,大厅征收人员受理企业申报后,将扣税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移交稽核部门进行审核。
  2、稽核人员对企业报送的扣税凭证应按户逐张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应逐户填写《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情况记录表》,报征管分局负责人审核后在扣税凭证上加盖“不予抵扣”专章,对“不予抵扣”的扣税凭证,征管分局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并说明不予抵扣的原因。
  3、稽核人员在对扣税凭证进行票面审核的基础上,应对扣税凭证税额合计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合计”栏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同时将扣税凭证与申报表所附的抵扣明细表进行核对,在核对的基础上,在扣税凭证的封面上加盖“已与申报表核对”印戳;对进项凭证与申报表有关数据或抵扣明细表不相符的,应向企业发出《申报错误更正通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在申报系统与结报系统未实现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应将结报系统有关数据与扣税凭证的数据逐份核对,通知有关部门纠正录入差错,对“不予抵扣”的扣税凭证,应在结报数据中剔除。
  5、对审核中发现有假票及其他偷骗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查处。
  6、对当月申报的抵扣凭证,稽核人员应在次月申报期前审核完毕。
  四、其他
  1、经国税机关审核后的扣税凭证应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妥善保管。
  2、纳税申报资料的签收和移送必须建立相应的签收传递制度,以防遗失,分清职责。
  3、“已与申报表核对”、“不予抵扣”专章的印模由各市地县国税局自行设计;《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情况记录表》的样式及内容由各市地国税局确定。
  4、增值税扣凭证的审核工作是增值税日常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国税局在征管分局内部,均应设立稽核科(股),并安排相应的人员,负责日常稽查工作,全面加强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审核和监控。
  5、各地应加强对增值税扣税凭证审核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抽查制度,并结合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对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
  6、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抄报省局备案,以保证扣税凭证审核工作的落实。
  五、本办法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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