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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930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9-8
实施时间: 2003-9-8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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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增加必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除了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53号文件)规定的“必报资料”外,还要报送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及运输发票的抵扣联,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明细表”(式样附后,由企业自行印制)。
  二、关于认证、报税期与申报征收期不一致问题
  原规定的认证、报税时限不变,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宣传和解释工作,尽量在申报期内一次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三、各岗位工作职责调整
  (一)申报征收岗位
  我省现已全面实行计算机自动比对,进、销项数据比对的外挂程序应安装在申报征收岗位的PC机上,由申报征收岗位负责完成按票表稽核的要求,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发票的金额、税额与报税系统取得的正常发票的金额、税额进行比对;负责按纳税人申报的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发票的金额、税额与认证系统认证相符发票的金额、税额进行比对;并负责打印《认证报税与纳税申报比对异常企业清单》交票表稽核岗位。
  (二)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负责在申报征收期前审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其他各项目数据,同时要对企业报送的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有关项目与相关账册进行核对审核,并填写《农产品收购抵扣汇总清单》、《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上述项目8月、9月已申报抵扣的税款今年内要按本通知审核完毕,对相关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合法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列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授权人签字”及“声明人签字”栏内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章。
  (二)实行“预征-结算”办法的分支机构申报纳税时,其征税货物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5栏“按简易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相应栏次填列销售额,并将征收率改为预征率。
  (三)生产多种产品品目的企业每月只能报送一张申报表,即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各种产品的汇总数。为满足税收分类统计的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五,由省局印制)上分别反映应税货物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销售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2003]17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抵扣。凡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申报抵扣的,不得重新开具抵扣。
  六、每月征期结束第三天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票表比对”异常户异常原因,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月报表》一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联系人:刘丹 电话:0871-3122310。
  附件(略):1、《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
  2、《农产品收购抵扣汇总清单》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月报表》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省局发文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报送《工业企业申报抵扣废旧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表》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第(二)款“预征-结算分支机构纳税申报表填写”、第四条第(三)款“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五)填报的相关规定”、第六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月报表》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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