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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3]7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3
实施时间: 2003-2-13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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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所指的“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为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昆明为昆明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二、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必须于每月5日前到信息中心将本地区上一月生产企业出口的数据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提取、清分后,分户按县(区)提供给生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便督促生产企业按月及时准确申报“免、抵、退”税。
  三、红河、文山、思茅、版纳、保山、德宏、临沧等七个有进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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