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0]38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8
实施时间: 2000-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税前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5号)转发给你局,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昆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在年度内将申请核销和扣除贷款呆帐的书面报告分别送达各支行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并附《城市商业银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申报(审批)表》(见附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书面报告送达时间可延至次年45日以前。
  (二)县级主管国税机关收到城市商业银行总行送达的书面报告后,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逐笔进行审核,对符合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条件的,应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需上报省局或总局审批的贷款呆帐,有关资料必须在次年3月底以前送达省局。
  (三)主管国税机关收到贷款呆帐申请核销和扣除的报告后,应尽快作出批复,最迟不得超过次年4月30日。
  二、贷款呆帐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
  (一)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及国税发[2000]5号文明确的其他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贷款呆帐损失,由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每笔单项贷款呆帐损失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国税机关逐级审核后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其他贷款呆帐损失核销和扣除的审批权限,由地、州、市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 桂财税[2014]46 0001/1/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 2003/12/18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 甘地税三[2001] 2001/12/28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 大地税发[2002] 2002/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 皖国税函[2002] 2002/1/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 皖国税函[2001] 0001/1/1
湖南省总工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 湘工发[2005]12 2005/4/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 晋国税所发[200 2000/1/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 黑国税发[2002] 2002/9/30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 舟地税发[2005] 20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