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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26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5
实施时间: 2001-10-5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1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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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他人”的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民贸县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贸县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不得享受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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