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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137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4
实施时间: 2001-5-24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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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规定:“2000年9月1日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否则不予退税”。但是,通过一段时期电子信息的录入上报及退税对审,发现电子信息的上报仍存在滞后、错误多、漏报的情况,导致在出口退税审核中由于查无电子信息或存在信息疑点,无法及时办理退税,不利于规范税收管理和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为解决好当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办理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信息上报质量
  1、各县、市国税局开票部门必须按时、保质地上报专用税票信息。省局将按照云国税发[2000]383号文件的规定,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专用税票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对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对我省信息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但在总局整理下发的数据中又查不到信息数据的情况,要认真查明原因,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错录数据、错用文件名、错用压缩格式等问题,确保及时、规范、准确地完成信息上报工作。
  二、认真做好信息查询和整改上报工作
  1、对当前存在的部分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信息滞后或存在疑点的问题,目前主要通过由信息使用部门发函查询,由信息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纠正或补录入信息的办法解决。各地国税机关对省内或其他省市的来函或来人查询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对需要整改的电子信息,在调查核实后,将已纠正或补录入的信息并入下次上报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数据库中一同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2、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为加快各地对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查询工作,在税务广域网上使用FTP进行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发函、查询(服务器地址:130911,上传发函目录:\\centre\ckts_tk\各地上报专用税票疑点;接收发函目录:\\local\ckts_tk\专用税票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及时查看税务广域网上提供的信息是否有涉及查询本地区开具的专用税票信息,并及时调查处理。各地也可将本地区出口企业反映的存在疑点或滞后的专用税票信息录入后发送到服务器上进行查询。
  3、为及时做好对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发函查询我省专用税票信息数据的处理工作,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其他省市国税局提供的有关查询数据,统一整理后分地区以信函形式下发各地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查明信息疑点或滞后的原因,并由信息管理部门将已纠正或补录入的信息并入下次上报数据库中一同上报。在对疑点或滞后信息处理完毕后,由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三、及时发函查询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疑点和滞后信息
  为加快退税进度、及时准确办理出口退税,德宏、红河、保山、文山、临沧、思茅、版纳、怒江等八个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查无电子信息(即连续三个月在信息库中无法核对上的)或存在信息疑点的专用税票,必须及时发函查询。发函查询的方法是:由出口企业填具或用软盘录入《核对未通过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调查明细表》(附件1)并提交退税部门,退税部门于每周一汇总录入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发送到总局服务器查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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