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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22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5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6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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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快我省金税工程建设,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强化增值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在2001年将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即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2002年完成全面推行工作,即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的要求,省局决定在今年内我省先将11200余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其余的企业在2002年内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广泛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要按要求张贴和发放到全部一般纳税人。
  二、从2001年1月1日起,凡经税务机关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防伪开票子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2001年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时,对达不到规定的销售额标准但要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否则,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对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期纳人防伪税控系统有特殊困难的一般纳税人,可以由企业提供放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经地、州、市局批准,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但不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原来已参加过培训、购买了两卡、至今还未安装运行的企业和已经安装、但未运行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必须在2001年2月底以前运行,否则,一律停止向其供应手写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遵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及省局有关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规定,对认定登记、系统发行、发放发售、认证报税、购票开票、技术服务、专用设备安全等环节严格把关。认真填报有关报表资料,切实搞好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工作及监督检查工作,做好税务机关用专用设备的收、发及保管工作。
  七、各地必须按照全省推行计划(计划表附后)认真落实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企业,确保培训一户、安装一户、运行一户。
  八、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应征得地州市局的同意后在地州市建立技术服务站并签定管理服务协议,授权各技术服务站对当地企业进行系统维护。各地的技术服务站必须在2001年2月底以前建立完成。要认真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对推行企业的系统维护正常进行。要完善对各服务站的管理措施,保证服务工作的开展和质量。要严格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和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销售及管理,并应确保企业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全。
  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的费用收取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及云南省计委的有关批复执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企业的专用设备款项及技术维护费的收缴工作,由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负责。各级税务部门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税务机关不得参与有关费用的分成。
  十、税务机关的系统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省局将适时举办系统管理人员的操作培训班,2001年重点是做好认证系统升级更新和稽核系统的操作训。
  十一、各地每月10号前须向省局书面报送推行工作情况;省局已将此项工作列入流转税处对地州市局2001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口考核的重点,并将适时对各地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9]415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8-27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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