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0]226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19
实施时间: 2000-9-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291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218号、国税函[1999]705号国税函[1999]648号文件的规定,中国电信集团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由总公司汇总在北京缴纳。请各地按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规定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云南省电信公司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云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入网费(不含SIM卡费)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中央财政,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扣除。
  三、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企业购置时其单项金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且年度累计支出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核准;年度累计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逐级上报各地、州、市国税局核准,并报省局备案;年度累计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国税局核准,并报地、州、市国税局备案。
  经核准,其购置支出可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云南省电信公司、云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云南省分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分别由其省公司统一提取分配使用,年度终了,各分公司分别按其业务收入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比例范围的在纳税申报应作纳税调整;省公司汇总各分公司申报表后,业务招待费未超过省公司统一提取限额的不作纳税调整,超过统一提取限额的应作纳税调整。
  五、电信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4号)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税前扣除。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三、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 黑国税发[2000] 2000/9/28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皖国税函[2004] 2004/12/2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 冀国税发[2000] 2000/11/2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 皖国税函[2002] 2002/11/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电信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税前 皖国税函[2001] 2001/3/1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 青财税[2014]12 2014/6/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6/8/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4/6/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重 内国税所函[200 20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