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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0]31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1-13
实施时间: 2000-1-13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518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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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下发以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预征——结算办法”计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预征率的计算公式应为:预征率=增值税平均税负率×(1-扣除比例)。
  二、分支机构可使用与总机构不同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总机构在计算抵扣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购货单位名称(分支机构单位名称)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的,可视同购货单位一致予以抵扣。
  三、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自行购进货物,所销货物只能由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购进水、电等所发生的进项税额应汇总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抵扣。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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