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行政复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4]7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7
实施时间: 2004-5-17
失效时间: 2010-3-17
法规类型: 行政复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4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公布(此文复印件随本文发),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做好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深入学习贯彻《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掌握其精神实质,以此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负责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在市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在县区局为政策法规股或税政征管法规股。
  三、重大、疑难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应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凡已构成涉税犯罪嫌疑须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新闻媒体披露暴光的案件等有圈套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应由集体讨论的案件,由复议机关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做出复议决定。
  四、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各级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必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的2日内逐级快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五、各市每季对县区局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政策法规处。在报送第四季度统计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因有文字报告,第四季度统计表及分析报告在下年度的1月底之前报送。
  六、1999年11月15日河北省国税局以冀国税发[1999]257号文件发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冀国税发[2010]39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3-17
实施时间:2010-3-17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 桂地税发[2004] 2004/4/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闽地税[2013]12 2013/8/19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 2009/5/31
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国税函[2001]53 2001/7/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 浙地税函[2007] 2007/6/15
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 国税发[1994]21 1994/9/21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 晋地税征发[200 2000/2/29
关于涉税案件在刑事审判期间是否应当中止税务行政复议问 国税函[2002]13 2002/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 皖国税发[2007] 2007/3/2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 海南省地方税务 20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