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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发[2000]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31
实施时间: 2000-6-1
失效时间: 2007-12-1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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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广泛的宣传,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具体有哪些规定,如何办理申报纳税等事项,以确保《决定》的顺利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省政府7号令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扩大征税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
  三、省政府《决定》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指的是对所有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从今年6月1日起按新的税额标准计算征收,6月1日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在6月1目前已按原规定缴足本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从6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新规定计算补交税款。具体补交时间可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底。
  四、新的税额标准施行后,各地要切实做好组织征收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加大稽查力度,切实做到贯彻政策,应收尽收,使这次调整税额标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地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12
实施时间:200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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