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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税政[2000]3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8-7
实施时间: 2000-8-7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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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实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视同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各项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补充通知第二条、转发文件的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税[2009]8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9-4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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