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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4]2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6
实施时间: 2004-8-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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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物流劳务单位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
  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代开票收入作应税收入申报,其按3.3%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作为预缴税款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六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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