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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局统一办理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0]4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6-20
实施时间: 2000-7-1
失效时间: 2006-7-26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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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直属1-5分局:
  根据市局的工作部署,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由市局统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范围
  自2000年7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将不再办理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所有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原由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部分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也由布局统一办理。具体范围包括:
  (一)应由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
  (二)应由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所有纳税人的变更税务登记。
  (三)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投资参股处于非控股地位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开业税务登记及变更税务登记。
  二、方式和程序
  (一)纳税人直接到市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办理户管核准和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到本和复印件至份,并填写税务登记表格一式四份,经市局审核签注意见后,原件副本和税务登记表格3份退还纳税人。
  市局自收取纳税人填交好的税务登记表格之日起,对属于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属于区县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上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由市局统一收取。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其它纳税事项时,应将市局签注意见的税务登记表格3份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社会中介机构应提供办理户管核准和税务登记所需要的证件、证明、资料原件副本和复印件1份,以及纳税人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格一式四份,经市局审核签注意见后,原件副本和税务登记表格3份退还社会中介机构,其中2份税务登记表格由社会中介机构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社会中介机构到市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同本条第(一)款中的有关规定。
  社会中介机构在送交有关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时,应同时缴付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三、信息编制、输入和传送
  凡由市局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市局将不再编制、打印税务管理码。新办纳税人的纳税人代码暂用单位统一代码,待各税务(分)局收取信息后,由各税务(分)局再予修改。
  对税务登记表格中市局不能填写的部分,由各税务(分)局再予补充。
  市局与各税务(分)局之间的税务登记信息传送,采取每个税务(分)局1个信箱的方式;各税务(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从市局税务登记信息信箱中收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各税务(分)局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促使广大纳税人知晓并自觉遵守上述制度。
  (二)原由直属税务分局征管的纳税人的2000年度税务登记年检工作,仍由各直属分局办理,但上述纳税人需要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应到市局统一办理。
  (三)各直属税务分局在6月底之前应对剩余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定额收据以及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收入进行清理,在7月15日之前上交市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财法[2006]53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7-26
实施时间:2006-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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