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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1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16
实施时间: 2001-3-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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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号)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地税发[2007]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2-2
实施时间: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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