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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9
实施时间: 2001-2-9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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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昌平区;朝阳区;房山区;怀柔县;门头沟区;密云县;平谷县;通州区;延庆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对我市部分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从三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实力,扩大了市场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边远山区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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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企业执行新的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有 财农字[1993]15 1993/6/29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在管理费中提取的企业发 湘地税函[1996] 1996/10/31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 京财协[2001]77 2001/4/27
关于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若干问题 财农字[1993]49 1993/4/15
乡镇企业财务制度,关于乡镇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乡 财农字[1986]30 1987/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1995]9号文件 湘地税发[1995] 1995/9/22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乡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甘地税三[2000] 2000/6/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所得税 穗地税发[2005] 2005/6/8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 晋人社厅发[201 2011/10/18
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199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