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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1]18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2-9
实施时间: 2001-2-9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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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昌平区;朝阳区;房山区;怀柔县;门头沟区;密云县;平谷县;通州区;延庆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加快山区建设的批示精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对我市部分乡所属乡镇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09号),对我市部分乡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给予了优惠政策。从三年来运行情况来看,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实力,扩大了市场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边远山区乡镇及少数民族乡镇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对部分乡镇企业继续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至2003年,对原60个边远山区贫困乡和长营乡、檀营乡、于家务等三个少数民族乡内的乡镇企业继续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8]1218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8-6-25
实施时间: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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