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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商字[1998]10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2-18
实施时间: 1998-2-18
失效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9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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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民族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南方证券公司,国泰证券公司:
  为了规范商贸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所需资金,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凡国家规定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必须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金融保险企业为业务管理费)中的“劳动保 险费”。
  二、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本企业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应根据 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由企业领导集体决策(股份制企业由董事会决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等 所需资金,职工福利费有结余的企业,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但职工福利费为赤字或列支该项费用后职工福 利费会出现赤字的企业,不得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也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或在税后利润中列支。
  三、职工个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所需资金应全部由个人负担。
  四、如国家对企业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列支渠道有新的规定,请按新的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48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8-1-31
实施时间: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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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土豆八○   2008年3月3日 +25金币
该法规因如下原因作废: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