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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1]66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18
实施时间: 2001-4-18
失效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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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附加税费也按减征后的营业税税额计征;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非住房(店面、写字楼、厂房、仓库)和非居民住房的,暂可比照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税收政策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
  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人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
  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印花税依房屋租赁收入0.1%计征,房屋租赁合同己贴印花税,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对个人出租的房屋,凭房地产权证等,按土地使用税规定并依厦门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二)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征收管理规定
  (一)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人,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上述规定计算征收。
  (二)对不能据实申报的,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可依照市局统一制定的,分地段按单位建筑面积核定综合税额(详见附件(一)的办法征收。
  (三)为体现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各基层局对同一地段内的房屋进行划分和确定对应综合税额时,应在保持该地段税负总体水平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综合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可根据各地段的繁华程度、租金收入水平进行调高或调低,但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四)各基层局应加强对所属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定期组织检查,建立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资料档案,防止漏征漏管。
  对弄虚作假分散收入或采用虚假手段骗取扣除费用进行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应按政策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税收规定,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
  2、厦门市上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划分标准1、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单位:元/平方米)
  
  地段 店面 写字楼 别墅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含八层) 多层及其他住宅(八层以下) 厂房、仓库 备注 中山路、思明南路(思明电影院——中山岗亭) 40 5.5 6 4 3.5 1.8   鼓浪屿轮渡至日光岩沿街、思明南路(中山路口——镇海路口)、海后路、镇邦路、大中路、局口街、升平路、太平路上段(定安路口交接处与中山路口交接处之间) 20 5 5.5 3.5 3 1.6   公园东路、公园南路、霞溪路口、大同路段(轮渡至思北路口)、厦禾路、禾祥东、西路、思明东路、思明西路、思明北路、思明南路(镇海路口——厦大门口)、鹭江道、湖滨南路 15 4.5 5 3 2.5 1.4   市区其他主要街道(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 10 4 4.5 2.5 2 1.2   市区其他街区 8 3.5 3 2 1.5 1   集美区石鼓路、集源路、集岑路、岑东路、嘉庚路;杏林区的杏东路、杏西路和曾营街的主要街道;海沧区海富路、海沧街、沧裕路 6 3 2 1.5 1.2 0.8 市区城乡结合部的个别地段可暂适用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其他主要街道(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同安区大同镇的中山路、南门路(南门桥西边)、三秀路、西安路、西桥路、同新路、城西路、马巷镇的马巷街、书院路 3.5 2.2 1.8 1.2 1 0.6 岛内个别村辖区域可暂适用 同安区大同镇、马巷镇(除上述列举的街道外)的其他主要街道,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的其他街区 2.5 1.5 1.2 1 0.8 0.4   同安区的其他地区 1.2 1 0.8 0.6 0.4 0.2   2、厦门市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划分标准
  
  单位:元 土地等级 范围 年税额 备注 一级 鼓浪屿、中山路、思明南路、(中山岗亭至大同路路口) 6   二级 员当湖北岸以南、湖滨东路以西连接火车站西南的铁道线以北的范围内 5 旧市区范围 三级 胡里山炮台以西连接五老峰山麓和铁道线以南的范围;员当湖北岸以北连接湖滨东路以东、火车站北铁道线以西连接仙岳路以南至东渡路以东的范围内;兴湖路以南连接福厦路以西连接南山路以北至长岸路以东的范围内 4 部分旧市区;员当湖北岸新区和东区;湖里区 四级 航空港(含)太古维修中心(含)以北的范围;金尚路以西接莲前东路以南的上述一、二、三类区以外的范围;杏林镇、集美镇、大同镇范围内 3 以金尚路、莲前路为界最靠近市 五级 上述一、二、三、四类区以外的岛内其他地区;海沧投资区(含海沧镇)、后溪镇、灌口镇、西柯镇、新店镇、马巷镇的范围 2 岛内尚未进行开发的地区和区的大镇 六级 上述五级以外的其他地区 1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地税发[2007]7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1
实施时间:2007-6-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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