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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发[2002]22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2
实施时间: 2002-3-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0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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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新的报表未下发之前,各地继续使用2000年度印发的报表。
  二、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务于4月底前,将本地区两个年度内需要的申报表(分种类)的数量和目前应申报的金融保险业户报送区局一处。
  三、请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收尾工作。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文件第十八条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字[2007]198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8
实施时间:20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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