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辆购置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函发[2003]97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24
实施时间: 2003-4-24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5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22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03年5月1日起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同时停止使用。
  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
  印章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三、尚未使用完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清理造册,统一上交至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销毁。
  四、为了保证完税证明的正常使用,请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请遵照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二、为了规范管理,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根据不同车种,分别加盖“汽车”、“摩托车”、“农用车”、“挂车”、“电车”戳记,以视区别。印章由甘肃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制作、加盖。" 废止:

发文标题: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部门: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1
实施时间:2010-12-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 2016/5/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停止 2021/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5] 2005/4/3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 辽国税函[2004] 2005/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车辆购置税完 川国税函[2000] 2000/11/21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新增车辆购置税线上办税缴 2021/5/6
关于2014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 财税[2014]113号 2014/12/29
关于2015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5]132号 2015/12/2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关 川国税函[2008] 2007/9/2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假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专项行动 豫国税函[2010] 20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