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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价格无增值的确认依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6]63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1-3
实施时间: 2006-11-3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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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征管,防止税款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中,买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价格体现为没有增值的,卖方(纳税人)应当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估价报告。否则按规定的税率或带征率征税。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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