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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7]12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25
实施时间: 2007-4-25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4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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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进一步简化纳税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简化建筑安装业代开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报送的《建筑安装合同》及其复印件
  我局于2006年9月上线运行“建安管理”模块,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目前为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上)进行项目登记管理。工程项目登记时,纳税人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含分、转包业务,下同)、《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等,向税管员办理工程项目报验登记手续。对已办理工程项目登记的,在代开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建筑安装合同》及其复印件。对未纳入我局“建安管理”模块登记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代开发票、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仍要报送相关资料。
  二、简化私房出租代开发票所附的书面材料
  私房出租自纳入我局税收征管系统管理后,纳税人首次申报出租房屋必须提交出租方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等,主管税务机关须在“私房出租”模块中进行房源及税源登记。对已办理房源及税源登记的,只要出租方与承租方未发生变更,每次申请代开发票无需再提供上述各种材料;如果仅变更承租方,只需提供新的租赁合同。
  三、取消纳税人在申办涉税事项须提交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对在我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原要求纳税人须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的做法予以取消。今后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报送相关材料外,凡我局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已有采集存贮的信息,一般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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