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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代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05]3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3-18
实施时间: 2005-3-18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41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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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国税局直属局、区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税款,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该规定实行后,如果代开票纳税人存在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在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规定征收(代征)营业税、所得税及附加。年终汇算清缴时,
  属国税部门管征的企业,经国税部门汇算确认该企业所属年度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少于当年已预(代)征交纳的所得税额,凭国税部门的年终汇算清缴检查报告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
  办理退税,其分别应退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已交所得税额=地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额+国税预征的所得税额
  应退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地税局应退所得税额=应退税额×地税定率征收的所得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
  国税局应退所得税额=应退税额×国税预征的所得税额/当年已交所得税额
  二、对代开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年终不进行汇算清缴,具体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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