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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等三家金融机构2001年度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1]3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7
实施时间: 2001-12-7
失效时间: 2007-6-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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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来文,申请冲减已税存量应收未收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内部分)、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按比例冲减当年地方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2001年度冲减计划见附表。
  以上请遵照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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