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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4]1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5
实施时间: 2004-3-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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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军队保障性企业是指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08号)规定的企业,请依照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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