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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3]309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6
实施时间: 2003-12-16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29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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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售额之和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出口企业,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总局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发文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6
实施时间:200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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