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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03]313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5
实施时间: 2003-12-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298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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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二、《通知》第九条,出口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含)以下的,为小型出口企业。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第一条,“《通知》第二条,对上年度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已缴纳税款的出口货物,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后,在规定的次年出口退税清算期内,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后,随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一起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免抵退税手续。对企业年度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含),致使企业已缴税款无法抵扣的,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在清算期内按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单独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第一条、第二条  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豫国税发[2008]222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8-8-28
实施时间:2008-8-28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
实施时间:2010-12-3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转发意见第一条废止: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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