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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3]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6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7-9-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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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为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的清算期。为做好今年的退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2002年度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的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开展。其中2002年度应退未退结转2003年的退税额,是省局正确提报我省2003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2002年度已免抵未调库结转2003年的免抵税额,是下达、调整2003年度税收收入计划的依据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2002年度结转2003年免抵税额及退税额的准确性,不得为多申请退税计划而弄虚作假。对上报数据不实的,一经发现,省局将按其误差比例扣减其2003年的出口退税计划,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由于2002年是我省全面推行“免抵退”办法的第一年,工作中难免出现错漏现象,清算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堵塞漏洞。据了解,2003年初财专办、总局稽查局等将对2002年度免抵退税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以清算检查为契机,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准备工作,迎接有关部门的检查。本次清算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在1月15日前将快报表(附表1)报送省局,第二步是在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退免税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报送省局。
  四、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清算,是2002年度清算工作的重点。目前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执行鲁国税发[2002]73号文件的规定,同时为消除免抵退税对地方财政及税收收入的影响,经省局批准,对部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执行总局国税发[2002]1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2002年“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的特点,对2002年度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清算,分别实行以下办法:
  (一)执行鲁国税发[2002]73号文件的生产企业
  1、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出口货物已办理预免抵申报,并按月收齐退(免)税单证的,生产企业应于2003年1月15日前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鲁国税发[2002]7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2、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已备案出口货物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收回退税单证的,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以及已备案但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且不再办理退税。
  (二)执行总局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的生产企业
  1、对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退(免)税管理。2003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将其2002年12月份及以前月份所有退(免)税单证齐全部分的出口货物,向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2、对于2002年12月及以前月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退(免)税管理。生产企业应将2002年所有退(免)税单证不齐部分的货物,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6),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对经查实未备案的上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3、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2年出口货物,实行单独申报、审批“免、抵”税的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3年6月30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
  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退税率。
  对在2003年6月30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一律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五、在清算过程中,要重点对以下方面内容进行核查:
  (一)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企业和自营、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下同)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问题。如存在涉嫌骗税问题,要一查到底,不受清算时间的限制。有重大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在具体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单证相符、单证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专用税票等电子信息相符;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是否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审核审批办理退税。对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是否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的报关离境日期执行。对多退的税款,要依法扣回,少退的税款予以补退;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其计税离岸价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已出口但不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生产企业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取得有关单证的出口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对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及预免抵申报的审批差额,包括免抵税额、应退税额、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调整。
  (五)对借权、挂靠企业已办理的退税,是否按规定全部追缴入库;
  (六)对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七)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其申报办理退税所附送的凭证是否齐全、完整;其贷款性质是否属于限定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八)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出口企业是否将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案;清算时对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的已退税款,是否已予以扣回;
  (九)其他需要重点核查的内容。
  六、清算报表及清算报告上报要求:
  (一)为及时掌握2002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各地应在2002年12月份《出口退税进度月报表》数据的基础上认真核实企业的实际退免税情况,据实填具《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1),于2003年1月15日前上报省局,上报省局的各报表必须经市局分管局长签字。
  (二)2003年3月31日清算期结束后,出口企业应根据清算结果据实填写相关报表,于2003年4月1日前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市局应于2003年4月10前,将本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报表(附表2至5)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局。另外,对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计在上述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单独按附表2的格式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情况。此阶段的工作仍采用专用软件进行,有关软件将另行下达。
  本通知各附表(共11个)请各地从省局进出口处服务器(IP地址76.16.16.24)的清算目录下下载。
  二○○三年一月六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国税发[2007]13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4
实施时间:2007-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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