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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3]86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7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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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所涉及的税种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税务机关代收的其他费用(基金)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范围。
  第四条 省局以下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机关;省地方税务局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根据粤地税函[2005]36号文此条作废)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幅本)复印件;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的支出预算;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从严审核,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呈报审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是在缴纳税款期限界满之后提出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提供虚假材料或未能全部提供有关材料的:
  (三)纳税人经税务、审计和财政等部门检查发现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四)纳税人历年欠缴税款;
  (五)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代征的税款;
  (六)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七)其他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九条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报送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二)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认真检查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已进行纳税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
  (三)审核。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查,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必要时要专题调查核实,再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得上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要按规定的时间逐级呈报。每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的时间均为3日。
  (四)审批。省地方税务局自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市地方税务局。
  (五)告知、送达。市地方税务局在收到省局审批决定之日起1日内,通知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收到市局的通知之日起1日内,根据省局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或《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台帐(格式见附件4,详细登记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上报和审批日期以及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要情况、审批决定和缴库情况记录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在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界满次日将延期缴纳税款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或随意延长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由各地根据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的样式印制和使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红字部分作废,依据为粤地税函[2005]36号规定:“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1
实施时间:2007-9-2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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