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3]16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28
实施时间: 2003-3-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7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已以粤国税办转字〔2002〕37号转发给你们,经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同意,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文件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包括工程招投标书或工程预决算书等合同附件中注明的建筑劳务价款。
  二、自产货物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县级(含)以上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此证明格式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点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9]73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4
实施时间:2009-4-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 粤地税发[2003] 2003/2/14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开 粤地税函[2009] 2009/8/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1/5/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 苏地税函[2008] 2008/2/14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 深国税发[2002] 2002/12/2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 青国税函[2011] 2011/11/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 穗地税发[2003] 200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