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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2]3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3
实施时间: 2002-6-3
失效时间: 2006-10-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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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房山、大兴、延庆、昌平、通州、顺义、密云、平谷、怀柔区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1年度可按照所属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和使用管理费,并于2002年6月底前将提取管理费的额度、用途等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请依照执行。
  2002年6月3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6]274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0-12
实施时间: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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