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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04]13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4-9-1
实施时间: 2004-9-1
失效时间: 2006-12-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62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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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属各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好《目录及标准》,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
  市属各预算单位要以此作为编制2005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各区县可以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在《目录及标准》的基础上做适当调整,并报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九月一日
  附件: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0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   录 备注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 *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冷热源系统) *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
  打印机 *
  传真机 *
  复印机 *
  速印机 *
  投影仪 *
  扫描仪 *
  刻录机 *
  保护屏 *
  UPS电源 *
  (3)家具
  办公家具 *
  2、建筑、装饰材料 *
  3、物资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农用物资
  (5)储备物资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 *
  (2)网络设备
  服务器 *
  交换机 *
  (3)医疗设备、器械
  (4)计划生育设备
  (5)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6)农用机械设备
  (7)消防设备
  (8)警用设备和用品
  (9)专用教学设备
  (10)广播电视、摄像设备
  (11)体育设备
  (12)电梯和起重机 *
  (13)锅炉 *
  5、交通工具
  (1)汽车
  轿车 *
  越野汽车(吉普车) *
  旅行面包车 *
  专用汽车
  摩托车 *
  (二)工程类
  1、修缮、装饰工程
  (1)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饰 *
  (2)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以及修缮和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保险 *
  (2)车辆加油 *
  (3)车辆维修 *
  3、会议 *
  注:带*的为通用政府采购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国务院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政府委托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原则上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备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法[2006]2727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6-12-11
实施时间: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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