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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2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1
失效时间: 2009-4-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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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9]8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4-27
实施时间:2009-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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