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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1]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7
实施时间: 2001-9-7
失效时间: 2007-7-13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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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精神,现将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税法[2007]12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3
实施时间: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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