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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税额的批复
发文文号: 浙地税二[2000]23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7
实施时间: 2000-9-27
失效时间: 2007-9-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0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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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收入免税额的请示》(杭地税政[2000]字189号)悉。根据你市经济发展和居民总体生活水平状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市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5
实施时间:20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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