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0]2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1
实施时间: 2000-2-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2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营业税
  (一)凡持有《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继续按省地税局、省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8号)执行。没有取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发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六)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审批制度改革后,省局从2004年起原则上不再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下发名单。)(此条作废)
  (二)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取得收入,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发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第(五)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的管理。)(此条作废)
  (三)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技术转让收入需免征营业税的,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复核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关于所得税
  (一)需接受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研究开发项目和计划报到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省地税局会同省科委确认研究开发项目并下发名单,凡资助列入我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项目名单的,凭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金收款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办理所得税抵扣手续;对社会办理资助外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发费扣除审批办法按《通知》第三大点的第(一)小点中第四款规定办理。
  (二)《通知》第三大点的第(二)小点中所称的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从事研究开发软件著作权的企业。软件开发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区)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享受按实际工资发放数予以在税前扣除政策。
  (三)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31号)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并单独运作(不含并入企业的),其取得的所得2003年以前免征所得税。对享受上述免税政策不足五年的,其剩余年限内所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可暂免征所得税。
  (四)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定后,其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通知》第六大点第(一)小点所指的科研机构转制后的税收优惠问题,统一按省委、省政府粤发[1999]16号文的规定执行,即转制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五年内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二月一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一、关于营业税   (一)凡持有《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科研单位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继续按省地税局、省科委《关于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办法的通知》执行。没有取得《广东省科研单位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的,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二)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取得收入,须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  第二点(一)需接受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新产品……第四款规定办理;第二点(二)《通知》第三大点……予以在税前扣除政策
部分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地税发[2007]1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21
实施时间:2007-9-21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第(一)、(二)、(三)款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6-24
实施时间:2011-6-24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渝国税发[2000] 2000/1/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冀财税[2000]7号 2000/4/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 新财农[2005]7号 2005/2/5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 津财税政[2000] 2000/4/1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 京财税[2000]86 2000/6/12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 晋国税所发[200 2000/5/3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深国税发[2000] 2000/2/1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 冀价经费[2004] 2004/3/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申报广西2015年国 桂农办[2015]19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