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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征管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6]5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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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漏洞,完善增值税管理链条,强化废旧物资和农产品税收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农副产品收购经营税收管理问题
  目前,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等税收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有虚开、套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或虚增成本现象,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这除有纳税人的主观原因外,税收管理上也存在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缺乏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流向信息的有效采集并与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信息比对手段,进而无法查核废旧物资收购、销售和利用行为的真实性;二是管理没有及时跟上,缺乏对购销过程的事前、事中的控管和事后的有效审核。
  虽然,各级国税机关多年来都在积极研究破解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相继出台不少相应管理制度或措施,并付之实践,但结果收效甚微。此项工作已引起了总局领导的关注,省局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作为当前我省国税系统税收科学精细化管理重点研究的课题和工作实践的突破口,要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对2004年以来废旧物资收购经营行业和农产品购销行业税收管理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认真抓好废旧物资经营与利废生产企业税收管理
  (一)加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基础管理
  一是严格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认定管理。对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认定资格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双人下户实地核查,经资料审核无误和实地核查属实后,才能予以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实行资格一年一审制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取消资格。
  二是严格发票领取、使用、核销制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领购收购发票和普通销售发票,实行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验旧购新制度。各地要依经营规模,确定发票版面、供应数量和开具普通发票最高金额。要求回收单位正确使用“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回收单位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业务时,使用“收购发票”,按实开具;向出售废脚料企业收购(包括招投标中标方式)或向个体经营者收购时,回收单位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向对方索取发票;回收单位向生产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按实开具普通发票。在验旧时,应认真审查《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包括是否合法开具发票,正确使用票种,项目、内容、印章使用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开展日常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制度,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进行检查。对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单位要进行重点核查,并建立相应的核查记录。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事项的完整性、废旧物资购销业务记录的准确性,出入库原始凭证、收付款原始凭证、计量原始凭证的逐笔登记情况以及账簿真实性等。通过检查督促回收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发货、收货、过磅、资金支付、进出仓等管理制度,完善各种手续、凭证,准确核算经营情况。对账证混乱、收购额或销售额变动率、开票量等异常的,没有主动说明正当理由,又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有买卖、转让、借开、代开或虚开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处理。
  四是合理区分回收单位员工和个体经营者的界限。对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中间人(回收单位自称是员工),凡回收单位没有其人人事档案、在册领工资等事实的,一律列为个体经营者,其经营行为属增值税纳税人,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时,应按规定征税,并由回收单位负责源头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回收单位签订税款委托代征协议和办理登记,并按规定标准付其委托代征手续费。
  五是规范收购业务款项结算行为。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对一次性收购金额超5000元的,必须使用转账或电子支付,且收款单位(个体)和发票单位(个体)名称必须是同一单位或个人。
  六是要求废旧物资收购单位要严格按发票管理的要求,规范发票内容的填写,开具的收购发票必须注明领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品名、数量、价格、金额等。
  (二)强化利废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管理
  一是要掌握利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装置及处理废旧物资工艺流程(简要);利用废旧物资生产产品的能力等有关情况;外购废旧物资的存放场地;废旧物资的主要供货单位情况。
  二是要求利废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随同《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没有报送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废旧物资发票,应当在规定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在申报抵扣时,其抵扣联各地可视情况要求附磅码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三是要求利废企业必须规范核算,建立废料购、用、存台账,加强废料出入库管理,按月向报送《废料购、用、存月报表》。购入废旧物资,对月累计交易额在10000元以上(含)的供货业户,应按户登记《大宗废旧物资供货业户清册》,以备核查。
  (三)抓住行业特点,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一是确定重点监控对象。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加强对6类企业监控。1.废旧物资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的回收单位;2.废旧物资年抵扣税额100万元以上(含)的利废企业;3.申报抵扣的废旧物资超过全部进项税额的50%以上或在同类企业中税负明显偏低的;4.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委托加工生产货物的利废企业;5.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出口货物的利废企业;6.有关联关系的回收单位、利废企业。
  二是把握纳税评估的基本内容。主管国税机关要在监控6类企业的基础上,依据企业的:1.纳税申报情况;2.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发票使用情况;3.废旧物资耗用与产成品的投入产出比例情况;4.废旧物资耗用与燃料、动力的比例关系情况;5.产品的月产量、销量及成品率波动情况;6.资金往来是否存有大额现金支付、期末应付账款有无异常挂账、委托付款等资金结算有无异常情况;7.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委托加工或生产出口货物业务情况;8.废旧物资的收购价格及出售价格等内容进行评估分析。
  三、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产品税收管理
  要实施有效的农产品增值税控管,必须抓好农产品收购发票源头管理,准确测算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加工产品投入产出配比关系,把握行业税负率。
  一是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票的管理。依纳税人经营规模实行限量供应,限额开具,验旧购新制度。定期核实收购发票的开具项目、收购种类,核实当地出售人是否确有从事该项业务;掌握不同时段的农产品收购价,核实收购发票的开具价格,对明显超过合理收购价的部分要查明原因;督促企业设置收购台账、报送收购情况日报表和生产情况动态;小规模纳税人自开的或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健全收购业务发票的领购、使用、核销管理链条。
  二是推行农产品加工企业预约定耗制度。采取现场测算、专家评定、行业标准等方法,确定纳税人农产品耗用量。要通过农产品预约定耗测算结果,核准纳税人领购收购业务普通发票数量,对纳税人收购业务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审核纳税人的《耗用表》,分析农产品的耗用数量和收购价格配比关系,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数量或收购价格与预约定耗相比偏高的,要求纳税人做出书面说明。对纳税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解释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做出暂停发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对非正常损耗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三是加强实地核查,督促企业规范财务核算制度。管理员要按照“五清一会”的要求,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用固定资产情况(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主要生产设备)、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表式)、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主要产品和农产品耗用比率的测算方法等。并要定期下户核查企业购进、加工、销售情况,重点做好三核对:一是核对企业产品质量验收入库单,防范企业代购代售农产品行为及利用低损耗率方式虚增购进农产品行为;二是核对企业开出的收购凭证及现金结算单;三是核对企业填制收购产品明细台账,确保每笔收购业务真实性。
  四是实行多样化分类指标管理。对农产品收购直接销售企业,可采取收购产品产地、营业场地大小、销售数量与金额、从业人员、销售业绩与其他经营比重等情况进行监控;对从事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采取投入产出比率和行业税负率等指标进行控管;对其他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可采取:1.对使用原料相对固定、产品种类单一的企业可以采取一厂一折率;2.对生产规模较大、产品种类较多的企业可采用一品一折率;3.对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企业可采用能耗指标;4.对生产销售情况较为稳定的企业可采用进项抵扣预警指标。等等。
  四、拓展四小票通用软件功能,完善管理手段,提高管理实际效果
  各地要积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平台,研究拓展四小票通用软件功能或开发废旧物资收购与利废行业税收辅助管理系统、农产品收购与加工行业税收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与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员工作平台和增值税税负预警系统,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登记、管理、价格等信息共享,切实提高管理能力与效果。
  五、加大税收法制宣传,优化纳税服务,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各地要借“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税收宣传活动的东风,大张旗鼓宣传税收法制,宣传依法诚信纳税人典型事迹,贯彻省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落实对依法诚信纳税人在日常管理、发票供应、税务检查等优惠措施,提升依法诚信纳税人的地位与商誉,通过管理与服务,树立依法诚信国税机关和执法公信力,同时,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曝光和进行欠税公告,并将不依法诚信纳税者列入同级政府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污点登记与公布,以推动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和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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