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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5]20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6
实施时间: 2005-5-16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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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每月通过ftp从总局自行下载纳税评估企业名单。
  二、评估结果于次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路径:省局/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三、各设区市将确定的正常峰值和2005年6月征期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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