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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5]6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0
实施时间: 2005-1-10
失效时间: 2010-4-14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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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推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管行为,加强税源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全面开展纳税评估,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等有关增值税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核管理,严把“认定”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是加强增值税管理的基础,基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需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和总局及省局的要求,特别是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要求,严格审核。达不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未经实地查验或实地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要认真审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副本、法人代表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经营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有关证件资料,进行认真核实。
  2、要认真做好约谈工作,不论是新办商贸企业还是工业生产企业都必需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要求,认真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等进行约谈,并做好约谈记录,由约谈人和约谈对象签字后作为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的档案资料归入一般纳税人认定档案。
  3、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要指派人员(2人以上)下户对申请认定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情况、生产经营能力、会计核算是否健全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印证约谈内容,实地查验人员应将实地查验的内容与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签字盖章。实地查验人员除应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规定的查验内容进行认真查验外,还应重点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包括企业生产厂房占地面积、生产产品种类、购建机器设备的种类及数量、生产工人的人数、已投产时间、投产以来生产是否正常等情况,综合评价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与认定表所报备的信息是否相符。认真审核注册资金实际到位情况,防止注册资金虚假到位。审核企业的建制建账情况,了解财务人员的配置、设置帐目的种类、记账流程、原材料的购销存、产成品的出入库手续等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状况以及外购动力(主要是电力)的耗用、工人工资的发放水平等量化指标,初步测算出的每百元产值各项成本的占用情况等。
  (二)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加强对暂认定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严格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要求,对新办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生产性企业暂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通知规定不需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仍必需按临时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暂认定一年期满后按国税函[2002]326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四)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监控管理。
  1、以票控税,切实加强对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的控管。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需纳入防伪税控管理,除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和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不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全出口一般纳税人外,需开具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都必需及时纳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后,特别要注重加强对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情况的控管和不开票销售收入的控管。应通过核实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其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能力是否相匹配,与其原材料消耗或直接费用支出是否相匹配等,审核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销售额,是否存在迟报销售额,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等情况。
  2、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限量供应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的使用量核定和领购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检查。严格控制和检查企业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情况,坚持验旧换新制度;加强普通发票打假力度。
  3、做好网络比对,严格执行“一窗式”比对管理。在对企业纳税申报的销项税额比对中,除要与防伪税控报税金额进行比对外,有使用普通发票的企业还要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进行比对。对比对不符的,管理人员必需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正式文字材料归档备查。比对公式如下:
  企业纳税申报的销项税额>=企业防伪税控报税销项税额+普通发票的销项税额。
  (二)加强出口供货企业生产能力的跟踪和监控。
  1、加强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各地必须认真做好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工作,重点必须核实《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定表》有关数据是否真实,如设备的数量、所拥有的设备是否全部投入使用、人均最大产值等必须认真检查核实。当供货产品或供货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企业备案信息。
  2、加强对出口供货企业因实际生产能力不足而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加工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在审核委托加工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以及使用原材料来源等。必要时主管国税机关还可发函或派人外调,向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查证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对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具有成熟营销网络的出口供货企业,应检查其自行申报的内销收入与其自身的品牌效应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采取现金不入帐、体外循环等形式匿报销售额。
  3、对企业外设的生产车间,包括改装成厂房的私人住宅、小型加工点,应要求企业向该企业所属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备,报备信息包括地址、工人人数、机器设备数量、厂房面积、年度满负荷产值等。
  4、加强对出口供货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应认真对照企业提供的合同原件逐份对《出口供货企业供货登记表》的供货对象和合同号进行审核,同时对企业收取的货款及其帐务处理进行核对,以验证货物交易的真实性。
  (三)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免税产品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和审核审批工作。对农业生产单位(不包括农民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必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鉴定后,才可享受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必需经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报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才可享受免税。对享受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需取得相关认定证书并按规定报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享受税收优惠。对军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必需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可享受免税。对享受超税负返还的软件产品等必需取得指定部门的认证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实际税务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后才可办理超税负返还。凡未取得规定要求的相关证书或审批文件和认定文件的产品、企业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和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检查,凡不符合免税和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免税和优惠条件消失或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取消其免税和优惠资格,并补回已免或已退税款。
  3、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要加强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申报管理及财务核算管理,监督免税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要求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管理
  (一)严格执行各项进项税额抵扣制度。
  1、严格执行“先认证后抵扣”政策和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管理,对未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的非防伪税控发票以及“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必需严格遵守“先比对后抵扣”政策,未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2、纳税人外购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票、款、物必须相符,即其实际购买货物或劳务的单位与实际支付款项给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业务)单位及银行帐号,与其票面上注明的销货单位及银行帐号相同,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按不一致处理,不予抵扣,已经抵扣的,应予以剔除。
  3、企业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的运输费用发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发票注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要加强对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的审核力度。
  1、加强对进项抵扣合理性以及合法性的审核,着重检查主、辅材料的耗用是否合理,可以从原材料的采购渠道、采购数量、单价、原材料的耗用、库存等方面认真审核取得的进项发票,按照配比性原则,对主、辅材料库存变化情况、抵扣比例、单位产品耗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不符合抵扣范围和条件的坚决予以剔除。对耗用异常的立即转入纳税评估。特别是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出口应退税额是来源于其进项税额,因此,按照配比性原则严格审查其进项也是严防骗税行为发生的内在要求,绝不能因其无税收收入等因素而忽视管理。
  2、加强对企业因业务需要购进间接材料抵扣税额的管理。对于企业取得的这些间接材料抵扣凭证,首先应审核该企业是否自身具有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这主要应查看企业是否拥有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拥有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是否正常运作。所配备的机器设备满负荷生产能力与企业外购的间接原材料的数量是否相匹配。如将各种化纤、涤纶丝织成布匹的圆盘机等。若企业自身无能力加工成直接原材料的,当企业申报间接材料或加工费抵扣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委托加工合同、货物的入库单、加工费发票和支付款项的结算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
  3、充分利用金税工程,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力度。各地应认真审核企业的进项申报资料,尤其是对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发敏感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贸易公司等取得的如进项税票满额或整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重点稽核,除进行账面检查外,还必须实地检查。对于有疑问的进项发票,应通过金税工程发出协查函核实,或直接发函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实。
  4、加强对企业进项抵扣的案头审核。企业管理人员申报期结束后,要加强对企业各种进项凭证的案头审核,一是审核企业遵守“先认证后抵扣”政策(辅导期企业“先比对后抵扣”)情况,有无将未经认证的专用发票和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非防伪税控发票、“一窗式”比对不符的发票进行抵扣;二是企业进行抵扣的进项发票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有无将不属抵扣范围的进项列入抵扣;有无将票款物不一致的发票列入抵扣等。
  (三)加强对企业当期申报的金额较大或大宗的货物实地核查的力度,尤其是对其资金运作、实物、帐户的核查。具体需要实地核查的货物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加强对企业库存存货的盘点,定期不定期通过专项或全面,分品种或分大类的存货的盘点和清查,及时了解库存的真实情况,对已构成损失的、报废的物资,各地应责令企业进行清理,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建立一般纳税人税负预警制度,强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评估
  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实施有效监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各级领导应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管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运用现有的CTAIS系统和金税工程增值税稽核系统的大量数据,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其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税负率等指标,加强分析运用,建立一般纳税人纳税预警系统,健全和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切实将纳税评估摆上重要工作议程,积极探寻、摸索出一套适合企业的、适用的、易于操作的纳税评估流程,将企业纳税评估工作做实、做出成效。要把使用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和税负始终连续保持在一个固定值的企业及连续三个月低税负、零税负的其他商贸企业,出口供货企业、申报额明显偏低的内销品牌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主要对象。除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外,对其他一般纳税人均实行按季开展纳税评估。特别是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务必坚持按季进行模拟税负计算,发现税负率偏低的须要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
  五、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切实提高管理员执法水平和责任意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落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1]126号),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各基层税收管理员要做到总局谢旭人局长在东北调研时提出的“五清一会”,即管户及相应行业基本情况清、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清、申报纳税及欠税情况清、发票购买使用情况清、适用税收政策情况清,会运用五清的资料进行纳税评估。税收管理员要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及其财务核算情况;各税种的申报纳税、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税款滞纳及其补缴情况;税务检查及其处理、享受减免税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品种、数量情况;纳税户关、停、并、转、歇业情况的了解掌握,从中及时发现隐患,解决存在的问题,强化和细化管理。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通过推行税管员制度和能级税管员办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税收监督管理和纳税服务机制,明确税管员工作职责、程序和达到的目标要求,有效评价税管员工作绩效,达到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效能的目的。
  二○○五年一月十日

修正:

上述条款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07]125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30
实施时间:2007-7-30

上述法规第一条(三)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
实施时间:2009-1-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闽国税发[2010]5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14
实施时间:2010-4-1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意见》(闽国税发[2005]6号)“严格按照国税函[2002]326号文等有关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按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62号通知规定不需要进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仍必需按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与CTAIS2.0设置不一致,CTAIS2.0中对大中型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正始一般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时无相关的文书认定为“暂认定一般纳税人” 。
    对虽然会计核算健全,但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三种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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