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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4]247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21
实施时间: 2004-5-21
失效时间: 2010-11-15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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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96号,以下称《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批复》第一条规定精神,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2]292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虚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1-15
实施时间: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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