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国税发[200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
实施时间: 2004-1-1
失效时间: 2009-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1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饲料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规范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精神,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免税资格审批权限
  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的饲料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和年审制度。
  (一)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层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以正式文件批复,并报省局备案。
  (二)原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实行免税资格年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内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查确认。
  (三)新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原已审批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查核实后统一补颁发《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企业申请年审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四)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以及原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营饲料产品新品种,经设区市国税局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后,由县(市、区)国税局根据上级批文在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免税饲料产品变更登记”栏内登记,税政科长核准签名。
  二、饲料产品检测范围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具体检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新办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产品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三、产品质量检测
  (一)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按饲料产品具体品种进行。抽样由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当地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每一品种饲料抽样2千克,其中1千克封存于生产企业备查,1千克由企业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检测。封样时应在封口处即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同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具《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格式附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随饲料样品送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免税饲料检测机构应在样品检测结束后,在《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上签注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第二联退还企业,企业作为申请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申报材料。第三联由检测机构与对应的饲料产品检测报告资料等一并留存备查。
  (二)对已进行过饲料产品检测并已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的饲料生产企业,不再进行产品抽样送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并组织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并将对饲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抽检情况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
  四、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一)饲料生产企业免税资格认定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27-4-08010表样);
  4、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检验报告》;
  5、属于复合预混料的生产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
  6、检测机构相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免税资格认定应申报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饲料产品企业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同上);
  4、该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及饲料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的饲料产品免税资格认定审批复印件;
  5、饲料生产企业或上一环节经销企业出具的销售对象、销售品种、生产企业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内容证明;
  6、饲料产品进货发票复印件;
  7、经销复合预混料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省饲料办的产品批准文号复印件;
  8、进口饲料经销企业还必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登记许可证》(《登记许可证》系国外企业的,还应附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及复印件(非进口环节可不必提供原件);
  五、免税资格年审办法
  (一)年审程序及内容
  1、取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的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填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注:CTAIS系统RD030-10002表样),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县(市、区)国税局提出免税资格年审申请。经税务机关年审合格的纳税人,方可继续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2、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税收征管情况,对免税企业的纳税申报、财务核算、产品品种类别、免税饲产品抽检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对参加年审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县(市、区)国税局应在《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上签注审查意见。对年审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所有产品年审不合格的,加盖“年审不合格”印章,取消该纳税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并收缴《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4、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年审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年审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及对应的单位名称应列表上报),于每年5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各地年审情况汇总上报省局。
  (二)年审应报送的资料
  1、填报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税务认定年审申请审批表》(同上);
  2、《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证书》;
  3、年度内被抽查的企业,应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饲料产品质量抽查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一)新认定免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或经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于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免税资格次月起享受免征增值税。
  (二)对弄虚作假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饲料生产企业,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取消当年度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四)对年审不合格或年审时隐瞒不报抽查报告的饲料产品,取消该饲料产品免税资格,并追回已免税款。
  (五)当年度取消饲料产品免税资格的企业,应按饲料产品生产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条件需要申请免征增值税的,于次年按规定重新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审批手续。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附: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

企 业 名 称

 

详 细 地 址

 

法 人 代 表

 

财 务 主 管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免税饲料产品类别

 

免税饲料产品品种

 

产 品 生 产 日 期

 

抽 样 日 期

 

抽 样 方 法

 

样 品 重 量

 

抽 样 意 见:(公章)

 

     抽样人签名:

             

企业法人代表(或代理人)意见:

       

签名(公 章):

      

样品封口检查情况:                                                                     

                                            签名:                                                                                            

                                             

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结论:

 

    检测人员签名:           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名(公章):

                                            

   

 

 

 

 

 

 

 

  注:《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抽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备查,第二、三联随饲料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在样品检测结束后,在本单上签注检测人员、检测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第二联退还企业,第三联由检测机构留存备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四、五、六条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6]20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6-12-1
实施时间:2006-12-1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国税发[2009]13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21
实施时间:2009-1-2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 皖国税发[1999] 1999/4/20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饲料产品增 鲁国税发[2001] 2001/9/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税管理与审批工作的 豫国税发[2003] 2003/3/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资料调整问 京国税函[2008] 2008/3/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0年度第一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发[2000] 2000/8/23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缓执行修改修订 晋国税流发[200 2000/7/3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 沪国税流[2003] 2004/1/5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 川国税函[2004] 2004/1/1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 0001/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度第二批饲料征免增值 黑国税函[2002] 2002/4/26